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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租赁资产后用同一资产再融资

2018-03-18 12:26:34   来源:web   

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若在筹资时资产不出表,资金沉淀在长期资产中,租赁公司因规模限制,难以快速、持续发展。还是因为机构的原因,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出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出表还是有不少差别。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出表,是从银行的授信规模内的筹资,转为资本市场筹资(直接融资)的出表,是减少筹资杠杆的出表。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借款人,形成租赁资产后用同一资产再融资,投资人怎样看?如果是结构融资,租赁资产形成时还没有资金交易,只是一个形式合同进行筹资。融资租赁资产不是信贷资产,因此除了有债权因素外,还有物权因素。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创新,目前看起来模式多种多样。但要仔细分析,多没有离开实质上的借贷模式。因此我们在分析资金来源创新时,一定要从融资租赁的本质上来分析。不能被表象或被媒体报道热点所迷惑。这样才能找出真正对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的地方。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因本身所属机构的不同,内涵不同。其创新的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

  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间同业市场。为控制风险,监管部门现在用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管理的双重管理来防止金融系统出现风险。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直接进入金融系统的同业市场。他们的资金来源多通过银行信贷方式取得,属于间接融资。风险控制主要来自银行信贷给予的授信额度。监管部门给出的1 10融资杠杆限制指标,只不过是银行等出资人参考的信贷额度封顶指标。

  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在经济下行期都有创新筹资手段的需要。都希望在资本市场上寻求新的突破,把间接融资转为直接融资,把信贷推动的租赁转为资本推动的租赁。

  因此人们不希望再看到这样或那样的“准借款”筹资方式,因为任何借款方式都没有银行借贷来的快捷,而审核标准几乎没有太大差别,且受限还在“资产规模”之内。因此要在筹资上取得突破性创新,就要把租赁资产请出表外。不仅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解决了租赁资产规模受限问题。

  租赁资产能不能出表,租赁资产怎样出表还得从租赁的基本原理来分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融资租赁的物权特性是 在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情况下,将其中的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设立给承诺租赁负债的承租人。租赁公司拥有处分物权下的租赁债权。承租人拥有用益物权下的负债。

  为什么现在的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做的那么像“类借款”?就是我们在转移租赁资产时,只转移了应收债权,没有同时转移其归属的租赁物处分物权。加上有各种形式的关联担保,租赁资产就难以出表。试想,有了出资人可接受的担保,从银行借款还少了许多物权因素附带的交易和风险,谁还愿意做这种无效的创新?

  目前这种做法多是探索和尝试。至少能满足缺乏资金来源的租赁公司融资需求,但不能满足租赁公司出表的需求。遗憾的是,现在的资本市场还是青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还是少数人的俱乐部。

  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若在筹资时资产不出表,资金沉淀在长期资产中,租赁公司因规模限制,难以快速、持续发展。因此租赁公司的筹资创新,“资产出表”为首要目标。还是因为机构的原因,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出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出表还是有不少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出表,一定是从同业市场资金,转换为资本市场资金的出表。应该是减少租赁公司信贷规模限制的出表。若出表资金还是来自同业市场,按照银监会等五行会局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的规定 “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这种出表,还是在信贷规模内控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出表。

  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出表,是从银行的授信规模内的筹资(间接融资),转为资本市场筹资(直接融资)的出表,是减少筹资杠杆的出表。对于筹资创新的融资和销售的两种创新方式,更适合于出售资产方式。因为那样才是真正的出表。

  若仅为筹资就要面临一个大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借款人,形成租赁资产后用同一资产再融资,投资人怎样看?如果是结构融资,租赁资产形成时还没有资金交易,只是一个形式合同进行筹资。这样的资产筹资不会有“一资双融”的嫌疑。

  融资租赁资产不是信贷资产,因此除了有债权因素外,还有物权因素。后者多被创新者或评论者所忽略。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这个风险必须要解决。目前解决的办法就是担保。若担保还需要反担保,租赁资产还是出不了表,只解决了租赁公司在资本市场直接筹资问题。

  真正的出表就是租赁资产的完全销售或转让。但因物权因素还是有些问题存在,不像信贷资产那样仅转让债权就可以,还有许多附带问题需要解决。

  租赁资产中处分物权下的债权,在转移过程中是否通知了拥有同一租赁物用益物权的承租人?如果没通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转让是无效的。

  其次,资产受让方是否能出具租金发&票?融资租赁实行的是流转税,承租人需要租金17%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若受让方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他们还能开出租金税票吗?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换资产所有权人导致承租人损失,资产受让人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加上受让人不能享受利差纳税的损失,其担当这个角色得不偿失。

  三是,一旦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出席违约,出险后是否由受让方催债,处理租赁物?他们有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这些都要考虑。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资产销售/转让,除非为了处理不良资产。否则对于租赁资产的出表,还有许多条件不具备。租赁资产出表筹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出租人既有债权又有物权,通过物权处置的变现,可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要做到这点必须要建立资金和物件的退出机制。这个道理过去说,因没亲身经历,没有感觉。现在遇到问题了,才发现这个问题的不可忽略性。它不仅是企业的个体问题,也是全行业的环境问题。

  融资租赁的优势就在于债权的损失可依靠物件的变现弥补。因此资金的退出机制必定要建立在物件的退出机制之上。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分离。债权的退出,主要靠货币市场。物件的退出方式比较多。厂商回购、二手市场、网络在线交易、回收翻新再销售等。现在的问题已不是有没有退出市场,而是谁能整合这些市场,建立租赁物的退出机制!

  按照资本运作的方式,上述的租后管理,都该由一个专业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凭借他们的整合能力,担当桥梁、甚至是担保人作用。但他的专业经验和能力谁来认定?不是企业自己说就可以的。还需要行业进行评价,需要有公信力。

  从这里我们又看到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来源创新,首先要的是环境创新,其次是技术创新。这些创新都不能脱离融资租赁的科学发展观。现在天津、上海、上海等地都在争“融资租赁中心地位”。如果不能提供租赁公司筹资创新的发展环境,不会成为真正的融资租赁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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