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注销应如何办理?

2017-08-11 17:05:12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外国投资者来华手续
下一篇: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内资转外资)申办条件

公司查名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咨询热线:400-018-0990 

杨浦分部: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